七、创建墓地,需向墓地相关部门提交申请。
八、申请办理时,应向墓地相关部门递交下列材料:
(一)创建墓地的申请书;
(二)城乡建设规划、土地规划机构的审核意见;
(三)创建墓地的可行性方案;
(四)其他的相关资料。
九、创建公益型墓地,由村委会提交申请,报县级的政府部门准许。
十、创建经营性墓地,由建墓单位向县级的政府部门提交申请,经平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允许,报省、自冶区、省辖市民政厅(局)准许。
十一、与其他、港澳台人士合作,合资或利用外资创建经营性墓地,经平级市人民政府和省、自冶区、省辖市民政厅(局)审批允许,报民政部准许。